女軍人離婚案需要注意的問題2012年
(1)明確本條規定的現役軍人范圍 。現役軍人是指具有軍籍,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或者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的男女軍人。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部隊的現役軍官、軍士長、軍士、兵;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警官、警士長、專業警士、警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文職干部等。
(2)本條規定的現役軍人的配偶 ,是指同現役軍人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確立夫妻關系的人。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是指非軍人一方向現役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情形,如男女雙方均為現役軍人或現役軍人一方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則不適用該條特別規定,應按一般規定處理。這條規定也不適用雙方合意離婚的情況。
(3)處理軍人離婚糾紛時 ,既要對現役軍人的婚姻進行特殊保護,又要根據具體情況保護軍人配偶的合法權益。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軍人不同意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與有關部門相互配合對軍人的配偶進行說服教育,勸其珍惜軍屬的榮譽,改善夫妻關系,盡量調解和好或者判決不準離婚。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法再維持婚姻關系的,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 , 在做好軍人的思想工作以后準予離婚,對此應嚴格掌握,慎重處理。
(4)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 ,如系第三者插足破壞軍人家庭所造成且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第三者法律責任,軍人不同意離婚的,判決不準離婚。刑法第259條規定:“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妻子的,依照本法第236條規定定罪處罰。”其罪名分別是破壞軍婚罪與****罪。
(5)本條對現役軍人的配偶離婚勝訴權限制的例外規定是 《婚姻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內容,即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軍人有重大過錯時,對其婚姻不適用特殊保護規定。它體現了法律公正性,避免機械追求形式上對軍婚保護,而損害軍人的配偶的合法權益。需要注意的是例外規定的是軍人有重大過錯,如果軍人系一般過錯,而對方要求離婚的,仍“須得軍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