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問題的相關對策
1、延長離婚申請的審批期。《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審查離婚申請材料后,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這相較于世界其他國家的審批期顯得較短。同時,婚姻登記機關在很短的時間內也難以進行細致全面的審查。
2、適度改革協議離婚登記制度,變形式審查為主為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并重?,F行的協議離婚制度屬登記制度,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的是形式審查,應改為對離婚條件進行適當實質審查。
3、建立法院與民政部門的工作溝通協作機制。法院及時向民政部門通報審理離婚案件發現的問題,法院與民政部門聯手開展對婚姻登記人員的法律培訓,提高其依法登記的意識和水平。也可以把婚姻登記工作人員納入人民陪審員隊伍,通過參加庭審更進一步了解情況。
4、婚姻登記人員強化對協議內容的審查。工作人員應當告知當事人如何依法分割財產,明確債務清償,撫育費的承擔應當合理、合法,并詳細審查離婚協議,彌補當事人因法律知識欠缺甚至因惡意離婚而導致協議內容缺漏、違法,糾正離婚協議的錯誤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