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離婚協議書沒辦離婚登記算離婚嗎
原告鄭某(男)與被告陳某(女)于2001年9月結婚。2006年2月雙方因家庭矛盾產生糾紛,陳某提出離婚,并與鄭某共同達成離婚協議。協議內容為:雙方同意解除婚姻,小孩由鄭某撫養,陳某不承擔撫養費。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房子歸鄭某所有,但必須補償陳某八萬元人民幣,其他共同財產歸鄭某所有。雙方在離婚協議上簽字捺印后并未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但陳某回到娘家居住至今。2008年12月,鄭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陳某離婚,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雙方簽字的離婚協議書來證明雙方都已協商同意離婚,對小孩和財產也都進行了約定。陳某辯稱當初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后并未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該份協議書沒有生效。她不同意離婚,也不同意當初雙方關于小孩和財產分配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