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終止的概念和原因
概念
婚姻終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夫妻關系因發生一定的法律事實而歸于消滅。
原因
婚姻終止只能因兩種法律事實為發生原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離婚。
(1)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終止。
①自然死亡,婚姻關系的主體之一已不復存在,必定引起夫妻關系的消滅,并且發生遺產繼承等法律后果。在立法上,有的國家明文規定,配偶一方的死亡引起婚姻關系的終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未作出明文規定,認為主體死亡必然引起婚姻終止的結果。
②宣告死亡,宣告失蹤人死亡的判決宣告之日,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人與其配偶的婚姻關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滅。這也是世界上多數國家的規定。但個別國家規定,自生存一方再婚之日起,其原有婚姻關系始告消滅。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以后確知失蹤人并未死亡時,須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撤銷原宣告死亡的判決。
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有些國家則規定,在此情況下,須經夫妻雙方同意并須重新登記結婚,其婚姻關系才能恢復。
如果其配偶已與他人登記結婚,后一婚姻關系具有法律效力,其原來的婚姻關系不再恢復。這是鑒于人身關系的特殊性質所決定的。多數國家對此作了明文規定。
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原夫妻關系自行恢復。
(2)婚姻因離婚的法律行為而終止。
①離婚是配偶雙方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離婚也稱婚姻關系的解除,即在法律上終止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
離婚不僅直接涉及夫妻雙方的人身關系,而且關系到子女和財產問題,對家庭和社會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所以離婚不僅影響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同時還要涉及財產分割,對子女的監護以及對不能獨立生活的家庭成員的扶養等問題,在婚姻家庭法中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
②離婚的法律特征:
A 離婚的主體只能是夫妻雙方,在離婚行為中必須體現當事人本人的意思。行政離婚,當事人雙方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作出申請離婚的意思表示;訴訟離婚的,當事人即使有訴訟代理人 ,本人仍應當出庭,但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除外。當事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以表達本人的意愿。
B 離婚是解除婚姻關系的行為,其前提條件是雙方當事人須存在婚姻關系。
C 離婚必須遵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
美國,離婚必須經過訴訟程序,但當事人可以就其離婚及離婚后的各種事宜事先達成協議,由法院批準。絕大多數的當事人(大約超過95%),采取事先協議的方法,而不用法官判決。
離婚的理由(條件)有過錯和無過錯之分。
③離婚與婚姻無效、婚姻的撤銷的區別
A 離婚與婚姻無效是有嚴格的界限:
Ⅰ離婚是合法婚姻的解除。婚姻的無效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Ⅱ 離婚的原因一般發生于結婚之后,婚姻無效的原因則發生于結婚之時。
Ⅲ離婚于確定之日起解除婚姻關系 ,沒有溯及力,婚姻的無效為法院確認無效婚姻為自始無效,具有溯及力。
Ⅳ離婚之訴僅限于當事人提出;而婚姻無效之訴則不受此限制。
B 婚姻的撤銷,是對成立時已有瑕疵的婚姻的糾正。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婚姻的撤銷的原因一般發生在結婚之時,是由受脅迫的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向法院或婚姻登記機關提出請求撤銷該婚姻。撤銷婚姻的請求必須在訴訟時效內提出。
④離婚與別居的區別
別居是指婚姻雙方暫時或永久地解除同居 義務但是維持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別居制度產生于中世紀的歐洲。該制度是在教會法禁止離婚的情形下,為解除夫妻雙方不堪共同生活而設立。在當代,雖然許多國家都采取了離婚自由的法律制度,還有一些國家保留了別居制度。如大陸法系的法國、意大利,英美法系的英國、美國等。離婚與別居的區別主要有:
Ⅰ別居期間,婚姻關系仍處存續狀態 ,雙方只解除同居義務,雙方不得另行結婚,否則構成重婚,離婚則完全解除婚姻關系,離婚后,雙方均有再婚的權利。
Ⅱ別居期間夫妻仍負貞操義務,離婚后雙方無此法律義務。
Ⅲ別居期間夫妻仍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離婚后此義務完全消滅。
Ⅳ 別居期間夫妻間仍相互繼承財產的權利,離婚后則無此權利。
中國婚姻法沒有別居制度的規定,但是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應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⑤離婚的分類
按照當事人對離婚的態度,可分為雙方自愿離婚和一方要求離婚;按照處理離婚問題的法定程序不同,可分為依行政程序離婚和依訴訟程序離婚;按照解除婚姻關系的方式,可分為協議離婚和判決離婚。